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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交房一个月后,房地产商不仅拒绝承担应有责任,而且还振振有词说这是“合同规定”。25日,罗源县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购房者签订霸王条款,被该县工商局罚款一万元。
经查,当事人在售楼时通过格式条款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规定:“导致施工暂停的气象原因(如暴雨、台风等),工期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罗源县工商局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不可抗力造成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已经作出了规定,即“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合理时间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可以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而“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现象。开发商应当可以预见在此期间可能发生台风、暴雨等天气,因此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扩大了免责范围,是明显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据此,罗源县工商局依法对该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一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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