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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2002年底,王永把自己在福州宁化路附近的一套安置房,以16万元卖给刘旭。由于房子没有产权证,双方签了一份合同,约定刘旭先支付5000元定金,待合同公证后,再支付13.5万购房款;剩下的两万,王永配合刘旭办好产权证后再给。至今,王永一直不配合办产权证,还说合同无效,要收回房子。
法官说法: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时,王永没有产权证,但根据本案情况看,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该房产的所有人为王永。同时,刘旭为此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合同签订当日即搬入该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今房子可以办理产权证,王永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协助刘旭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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