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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仓山区金山街道醉棠苑小区的几位业主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他们买下停车位后,物业管理部门依然每月向他们收取停车管理费。
业主:买了车位,物业就不该收费
业主陈先生介绍,他于2004年初入住该小区,2006年5月,买了一辆小轿车后,车子停放在小区架空层内,物业每月向他收取地面停车管理费60元。今年初,他花了6万元在小区地下一层买下一个车位,没想到物业每个月向他收取70元。陈先生为此想不通:自己买了车位,把车停在了自己的场地上,为何物业还收费? 许多业主与陈先生有着同样的疑问,记者采访时,一些业主甚至拿出2006年9月29日颁布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46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们认为,物业的收费标准并未经过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通过,故物业对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依然收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物业处:所收费用为停车管理费
记者采访了小区物业——福州万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醉棠苑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邵女士。她表示,物业管理处收取的是停车管理费,并非场地费。她随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3年6月9日《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停车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记者在《复函》中看到,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收费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榕价房字[2001]95号文件精神,“地下车库汽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收取)70元(不含场地费)”,“无论业主是否购买车位,停车管理费标准为,地下车库汽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70元,地面未封闭车位汽车按月停放每月每辆60元”。 邵女士说,对于这一问题,物业管理处已多次向业主解释,但业主们依然将场地费和停车管理费混淆。其实,物业管理处现在收取的是停车管理费,而不是业主们理解的场地费。考虑到会增加业主的负担,自2003年3月第一批业主入住以来,物业管理处一直未收取场地费。她表示,场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该经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并由其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收取。
市物价局:购买车位与收取停车管理费不矛盾
市物价局服务处的王女士向记者证实了邵女士的说法。她表示,收取停车管理费与购买车位并不矛盾,前者是物业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小区车辆管理秩序而收取的费用,而购买车位则可以免交场地租金,但目前金山新区业主购车不多,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并未收取这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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