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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景观与广告不符 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标准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7年4月11日   来源:福州晚报   

  由于小区的实际景观与开发商在宣传资料和广告中所宣传的有出入,14名业主将该楼盘的投资商和发展商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宣传材料上的相关内容并未写入双方的合同中,因此不能支持业主的诉请。

 广告宣传是否算要约成争议焦点   


  庭审中,林某等人认为,该楼盘的投资商和发展商在媒体上、沙盘、广告、宣传材料、免费公开发送的刊物等媒介上极力宣传该楼盘的景观,显然是将此作为楼盘最突出的商品特征。此外,发展商在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确认实际景观内容符合景观宣传内容。因此,两被告对景观的广告宣传足以构成要约的法律特性,他们应全面履约。   
  投资商却认为:该公司与林某等业主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他们与发展商是项目共同开发的关系,所以他们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广告也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发展商辩称:售楼书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缺失的景观并不影响到整个景观,也不影响房价,未达要约条件;公司的内部刊物不对外发行;媒体对投资商法定代表人的专访只代表个人看法,均不符合要约成立条件。


  终审驳回业主诉请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要约邀请只要求提出订约的建议,不要求提出合法的基本条款。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协议。   
  该楼盘的投资商和发展商在媒体上刊登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而不是要约。双方在其后订立的合同中对广告中的内容进行变更,应视为形成新的要约与承诺。广告中的要约邀请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林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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