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从事建筑和矿山的农民工,今后万一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的《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筑行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悉,此举在全省尚属首次。
项目开工前
先办工伤保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福州从事建筑和矿山的农民工有80多万人。
《暂行办法》是针对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企业(含驻榕机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办法指出,建筑行业以中标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对象,由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施工单位不能提供当年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及年检手续。
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应在工程项目开工时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费率缴纳,由参保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在矿山做工
要职业健康检查
《暂行办法》指出,矿山企业参保前,应当组织参保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职工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可能引起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工伤保险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
用人单位对有从事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参保前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
建筑工程验收后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建筑行业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的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建筑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1至4级伤残
可享受长期待遇
该《办法》指出,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可以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签订《福建省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书》。
|